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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营改增”后我院票据报销问题的通知
2016-06-21 15:21   审核人:

各系(部)、各部门、电商学院: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的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我院实行“营改增”后报销票据相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5月1日起,校内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时,应按规定向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索取国家税务局发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二、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已取得的发票在业务活动结束后请尽快报销。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手工发票、地方税务局的营业税发票一律不准报销。

三、专此通知,请各知照。

附件: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财务处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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